其它
1.共产党员不允许信仰宗教
宗教是以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神灵为共同特征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世界观。我国主要的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各种宗教都是相信有神论,唯心主义是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是马克思主义者,是无神论者,决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199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首先,是由共产党员的世界观所决定的。宗教信仰与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尖锐对立,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宗教信仰是唯心主义的东西。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必须树立唯物主义的世界,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认识世界,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做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其次,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党的纪律的要求。党员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仅仅是党员个人的信仰问题,而是一个事关我们党的形象的政治问题。党员违犯党的规定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就是违犯党的纪律,就会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甚至助长宗教狂热,导致宗教势力的蔓延。因此,我们党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
2.处理党员信教问题的政策界限
对于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等问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要把加强党员教育放在首位,使党员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要严格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对于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积极参与上述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守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定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党员主要是为了尊重或随顺民族风俗习惯参加的有关活动,如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等,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3.党员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封建迷信一般是指算命、相面、跳神、测风水等处于较低层次上对神灵鬼怪的信仰,是一种愚昧落后的封建意识和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封建迷信活动毒化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造成资源、资金极大浪费,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巨大破坏作用。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遵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规范的模范,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城乡的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应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严明纪律。不仅应教育党员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还应当积极地在干部、群众中进行“无神论”教育。用科学战胜愚昧,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论批判封建迷信思想的唯心论,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城乡文化阵地。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当成为破除封建迷信的模范。应该做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牢固树立唯物主义世界观,懂得不信仰鬼神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增强识别和抵制愚昧落实风俗习惯的能力;加强组织纪律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参加封建迷信组织,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带头学习、宣传科学文化知识,移风易俗,弘扬社会新风尚,引导群众树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敢于抵制陈规陋习,同愚昧落后的观念和旧风俗习惯作斗争。
党员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对于党员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党组织应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偶尔在治丧、民间节日搞一些封建迷信活动的,主要是进行科学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认识封建迷信活动的危害,要求他们今后不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对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进行反动活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党员不能参与宗族活动
宗族活动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把本宗族利益置于集体和国家利益之上的活动。主要表现为农村一些地方存在的续家谱、建宗庙、选族长和姓氏纷争、宗族械斗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落后现象。宗族活动的危害极其严重:为了宗族小团体利益,不惜牺牲党的原则和集体利益,严重腐蚀党员的思想,危害党的团结和统一;从宗族出发,不顾大局,对党的方针政策采取“各取所需”的态度,甚至顶着不办,干扰党和国家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宗族活动严重的地方,在乡村基层组织之外形成了一种权力,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威,影响了农村基层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当地恶势力抬头,歪风邪气盛行,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因此,共产党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党性观念,时刻牢记自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对于宗教活动,不但不能参加,而且要勇敢地站出来反对和制止。
共产党员对待宗族活动,首先,要带头根除宗族观念,增强党性观念。在农村各项活动中,要做到不论姓氏,不分亲疏,一律平等,一视同仁。要相信和团结群众,遇到有关问题和矛盾,要依靠组织公平解决,不能因人多势众,搞以势压人。其次,要正确处理少数人与大多数群众的关系。党员应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说话办事,要站在大多数群众的立场上,以群众利益为重,而不能以姓氏分彼此、划亲疏。凡事做到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并努力做好亲戚朋友的工作。第三,要自觉维护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权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那样维护党组织的领导权威,不允许在党内、党外搞宗族派性,进行无组织无纪律的活动。党员不仅自己不能参加宗族活动,还要管好自己的家庭,教育好亲戚、朋友和群众,并且同那些企图架空党组织、操纵村务的宗族势力进行坚决的斗争。
党员违犯党的规定,参加宗族势力活动,为宗族势力所左右,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党籍;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情节一般,通过教育改正的,可不以违纪行为论处。
5.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活动
集体上访、闹事,干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工作秩序,容易引发和激化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不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党员参与集体上访不但有损于党员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活动,这是党的纪律,必须自觉遵守。
根据党章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党员有权以个人名义或联名负责地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作为公民,党员也有权通过信访、举报机关,向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但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公民权利与认真履行义务、自觉依法办事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党是一个有机的战斗整体,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无论何地何地都必须顾全大局。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上访;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因此,党员不能参与集体上访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规的要求。每个党员都应做到;第一,向上级反映情况、检举问题,必须实事求是,按组织原则办事,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当问题涉及党员自身利益时,要以集体、全局利益为重,不惜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第二,带头遵守信访秩序,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怂恿、支持和参加集体上访,更不能去组织集体上访。第三,出现集体上访和发现集体上访的苗头时,要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主动与组织沟通,化解矛盾,说服和帮助群众通过正常的途径使问题得到解决。第四,对于少数人利用联名上书诬陷别人,利用集体上访向组织施加压力,搞阴谋活动,要进行坚决斗争。
闹事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参与闹事。少数群众闹事,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慎重处理,使事态平息。党员不能参加违反宪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不能参加违反党的民族政策,挑拨民族矛盾的闹事活动;不能参加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利用宗教狂热,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闹事活动;不能参加违背党的组织原则,危害党的团结,扰乱党内正常组织生活秩序的非组织活动;不能参加一切扰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常活动,破坏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共产党员要求加入民主党派问题
共产党员一般不能加入民主党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了积极帮助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健全、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制度,对个别适合做民主党派领导工作的中共党员,在民主党派要求和同意的前提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加入民主党派组织,调到民主党派工作。
7.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员领导职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还正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人也需要进一步学习党的有关知识,积累党务工作经验,因此不能担任各级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领导职务。
8.担任外商代理人的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问题
党员担任外商代理人后,应保留党籍,停止组织生活,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停止组织生活期间不再交纳党费,不阅读党内文件。
9.党员佩戴标志问题
党员佩戴标志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为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所进行的一种尝试。有些地方在特定的范围内,例如班组、机台、门店、摊位、柜台、列车(公共汽车)车厢等工作岗位上,挂出标明党员身份的标志,使党员有一种责任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但要加强管理,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党员佩戴党徽是十分严肃的问题。党徽的设计、制作、发放、防伪、丢失补发等都要认真考虑,目前不宜推广,更不宜规定全体党员统一实行。
对于已经实行党员佩戴党徽的地方,要区别情况,积极引导。如果仅限于小范围的窗口行业中的党员佩戴党徽,可视为党员佩戴标志上岗,继续实行。同时注意加强管理,总结经验。没有开展党员佩戴党徽活动的地方和单位,暂时不宜推广。对于自行设计、制作、出售各种党员徽章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10.党内不搞“荣誉党员”
一些地方的党组织对某些年老多病参加党的活动有困难的党员试行“荣誉党员”制度,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中央组织部于1989年1月25日印发的《关于对年老党员不要采取退党和实行“荣誉党员”办法的通知》要求,根据年老党员的实际情况,加强并改进对年老党员的管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年老党员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年老党员的工作。要根据年老党员的健康状况,开展适合其特点的活动,适当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应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有实际困难、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为改进对年老党员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不能同党章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不要把这方面的做法称之为“荣誉党员”制度。
11.党旗党徽的使用
党旗的使用范围包括:①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②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党日活动;③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党旗。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
党徽的使用范围包括:①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②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③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党徽图案;④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党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
悬挂党旗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党旗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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