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

vgf
>>>机关党务知识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1.不合格党员及其主要表现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2.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基本要求
    首先,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严肃处置,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其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也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还是建立党员队伍正常的进出口机制,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因此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再次,处置不合格党员一定要同整顿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对那些因组织软弱涣散而产生的不合格党员,应先整顿组织,过一个时期再视情况处置不合格党员。
    3.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区分几种界限
    注意把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念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人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4.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理的一般程序
    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理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⑴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⑵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⑷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工)委审批。上级党(工)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做出决定。
    ⑸党支部收到党(工)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工)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工)委决定。
    5.怎样处置不合格党员
    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
    6.限期改正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7.劝其退党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在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做出决定。
    8.劝退党员手续的履行
    党章规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支部大会上,支委会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对劝退党员的教育情况、本人态度以及劝退的理由。经过讨论决定后,要形成书面的劝退材料,由本人签署意见,再报上级组织审批。
    9.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如何处理
    按照党章规定,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如本人坚持不想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或做出让他限期改正错误的决定,或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宣布除名。限期届满仍不改正错误,应按党章规定的手续宣布除名。
    10.自行脱党
    自行脱党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自己脱离党组织。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算自行脱党。
    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11.对脱党的党员怎样履行手续
    对已经脱党的党员应当做出除名处理。党支部委员会对被认为自行脱党的人除名,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楚是否符合自行脱党的有关规定,并查清楚原因是什么,然后,如实地向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大会讨论时,应当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经过讨论,如认定确属自行脱党者,应当决定予以除名,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2.讨论党员脱党除名问题时本人未参加怎么办
    讨论脱党除名的支部大会,应通知本人参加。如本人长期外出不能出席会议,或通知后本人拒不参加,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决定。
    13.党内腐败分子
    党内腐败分子是指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腐化堕落、依仗手中权力肆意谋取私利,严重侵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损害党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员。党内腐败分子人数虽少,但影响极坏,严重腐蚀了党的肌体,败坏了党的声誉,干扰和破坏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对腐败分子必须采取坚决清除的方针,发现一个清除一个,以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