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及纪律检查机关
1.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党的纪律。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并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
2.党的纪律的主要特征
⑴纪律的自觉性,它建立在其成员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依靠党员的自觉性来维护;⑵纪律的统一性,对每一个党员来说都具有等同的约束力;⑶纪律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党的纪律一经制定,必须遵守。
3.党的政治纪律及其地位
党的政治纪律是党依据不同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头等重要的地位。
4.政治纪律的主要内容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党的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绝不允许各行其是,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采取同中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行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政治纪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其中心内容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任何背离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和行为,都是党的政治纪律所不允许的。
5.党的组织纪律
党的组织纪律是指党维护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原则和要求。具体说,凡是党要求各级组织和党员在组织制度、组织生活方面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都是党的组织纪律。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重要组织原则,也是重要的组织纪律,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言行,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
6.党的群众纪律及其总原则
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总的原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7.党的群众纪律的主要内容
增强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与利益;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爱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在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上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和帮助;保护和捍卫人民群众的利益,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8.党的保密纪律
党的保密纪律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维护有关秘密事项规定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9.党的保密纪律的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实施的党政干部“保密守则”,将保密纪律的内容具体归纳为“十不”:①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②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③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④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⑤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⑥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⑦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⑧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⑨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⑩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每一个党员必须把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按保密制度办事,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
10.从哪一级党委开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根据党章规定,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党委,都应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11.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实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这是从执政党的特点出发,考虑到执行纪律的复杂情况,为了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加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而制定的。它有利于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在党委领导下,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有利于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委和党委成员的监督,从制度上得到了保证。党的各级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委不给予解决,或者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请求处理。
12.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13.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机构和人员设置
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的下属单位,设立党委的,一般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的也可设纪律检查委员。
乡、镇、城市街道和其它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是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级党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14.基层党组织的纪检机构和人员的产生
基层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未设纪委的基层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纪律检查委员,分别由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分工确定。
15.上级纪委怎样实施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⑴对每一时期的主要工作要进行布置,提出要求,对领导机关关于纪检工作的指示、决定,要及时传达、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⑵在贯彻党的纪检工作的方针、政策方面要加强具体指导,并注意交流工作经验,加强纪检机关的业务建设。
⑶要帮助和支持下级纪委的工作,对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在工作权限范围内负责地加以解决。
⑷对于下级纪委报批的案件处理意见,要认真、及时地审定;对于下级纪委与该同级党委意见不一致的案件,要认真予以复审;对于下级纪委发现的该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违犯纪律的问题,当该同级党委不予解决或不予正确解决、下级纪委提出申诉时,应当坚持原则,在核实情况后,积极协助,使问题得到处理。
⑸要注意考察了解下级纪委领导干部的情况,对于下级纪委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负责地提出意见,帮助搞好下级纪委领导班子的建设,做好培训下级纪委干部的工作。
16.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党章还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按照上述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但要管党纪,而且要管党风;不但要查处违犯党纪的案件,而且要对党员进行遵守党纪的教育;不但要维护党内法规,而且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党章规定这三项主要任务,就是要求纪检机关在维护党的肌体健康,保持党的共产主义纯洁性,保证全党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17.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⑴对党委成员违犯党纪问题的处理和监督;①中央纪律检查委员发现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中央委员会应即受理。②地方各级纪委可以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发现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在同级党委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各级纪委如果发现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应当如实向同级党委反映,也有权不经过同级党委直接向上级纪委、上级党委直至党中央反映。对同级党委成员的违纪问题,经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上级纪委同意,必须按照党的原则检查处理。
⑵对违纪案件的审批:①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②上级纪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委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委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委的批准。③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这些规定,要求审批案件的权限相对集中,并赋予纪委以更重的责任,这是保证正确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措施。
18.派驻各部门的党的纪律检查组的主要职责
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在驻在部门执行中央纪委的任务,其主要工作是:协同党组(党委)检查驻在部门和系统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处理驻在部门和系统重大或复杂的违纪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委员会的工作。
中央纪委有关文件规定:省、市、自治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省、市、自治区一级党政机关派驻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省、市、自治区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可参照中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组的任务执行。
派驻的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在派出机关的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19.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原则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严格区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反倾向斗争,必须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对人的处理要持十分慎重态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认真走群众路线;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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